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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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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关键词:教学论文,教学改革,教改论文
 

 

按照教育部《关于2006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19号)精神,自2006年秋季开始,我省普通高中一年级全面进入新课程实验。为切实做好第一阶段的实验工作(指2006年秋季入学到2009年毕业学生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保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是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又一次深刻的变革。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优化教学方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逐步建立起顺应时代、符合省情、成效显著、充满活力的浙江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为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2.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创新、务实的基本原则。要坚定改革的正确方向,积极进取,鼓励创新,探寻做好实验工作的有效方法;要切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防止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创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实践经验;要加强研究新课程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改进工作,及时总结,为下阶段的实验工作打好基础。
     二、实验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3.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同阶段应当有不同的目标和任务。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规定,全面落实课程设置和各学科课时,尤其保证体育、艺术、技术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
      ——按照我省高中教学的实际情况,规划选修课程开设的数量和范围,开发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立学分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改革教学方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创设有利于学生主动学习的环境,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提高教学的技术和效率,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探索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的教学组织形式,初步建立有利于学生选课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针对新课程实验中的具体问题开展广泛深入地研究,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提高全省普通高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科书选用制度,加强教学用书的管理,统一规划、积极开发新课程实施所需的课程资源。
      ——探索高中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建立适应新课程实施要求的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加快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形成符合素质教育方向、有利于高中新课程实施、具有浙江特色的高考改革方案。
      三、实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4.调整和充实“浙江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为及时发现、研究并解决新课程实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建立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5.省教育厅及相关职能部门重点负责有关政策、制度、规划、方案的制定,提出指导意见;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课程政策、计划,加强对所辖地区和学校新课程实验的组织、指导、服务和管理。
      6.普通高中学校是新课程实验的主体,校长是学校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学校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规划、实施、管理和评估。要确立适应新课程要求的办学理念,按规定开足开齐必修课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防止学生过早偏科;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选课指导制度,鼓励学生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自主选择课程,形成个人的学习计划,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学习方向;要建立德育导师制,落实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习生活指导;要根据课程方案的学分要求,形成有效反映学生课程修习状况的学分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的教学组织形式,建立有利于学生选课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课程实验的校本教研制度和评价制度;要及时修订学校发展规划,调整教师专业结构,改善装备条件,不断丰富和提高学校的文化内涵,形成办学特色和品牌。
     (二)开展前瞻研究,重视政策引领
      7.调整和充实“浙江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进一步发挥教育专家、学科专家、教研员和优秀校长、教师的作用,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设计、研究、实施、指导、监控提供强有力的专业咨询和支持。成立“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整合力量,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发挥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大专业研究和支持力度。
      8.省教育厅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一批学校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样本学校。样本学校要围绕新课程实验的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创造经验,逐渐成为新课程实施的样板学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领导、规划,建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新课程实施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指导,形成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9.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本省实际,逐步制订颁布《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意见》、《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与毕业管理办法》、《浙江省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建设指导意见》、《浙江省普通高中考试与评价改革意见》、《浙江省普通高中教学仪器配套标准》、《浙江省2009年高考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保证全省新课程实验工作有序、扎实地向前推进。
      10.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在研究相关文件、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基础上,制订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对各模块的教学内容与难度提出具体要求。学校应帮助教师尽快适应模块式教材的教学,准确把握教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各级教研室、学校和教师应积极探索适应新课程目标、结构和内容的新型教学模式,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转变,寻找新课程背景下“减负增效”的新途径,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三)抓好学习培训,提高实验水平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组织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学习新课程理论和政策,切实转变教育观念,主动适应新课程要求。要优化整合各类师资培训和教研机构的资源,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培训、咨询工作,努力建立由高等院校、教研与教师培训机构、高中学校共同参与的高中新课程培训体系。
      12.在国家级培训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校四级新课程培训体制,实现“全员、全面、全程”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省级主要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高师院校及教师进修院校有关教师、教研员、高中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市级主要负责对所辖县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各学科任课教师的培训;县级和学校则应结合校本研训制度的建设,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研究和培训。
      1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高度重视校本研训制度的建设,使校本研训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教师要增强研究意识,养成理论学习和实践反思的习惯,把新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学校要建立校本研训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充分发挥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的作用,开展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高校、教研、科研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术引领和专业服务的作用,为学校和教师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四)建立规章制度,规范运作机制
      14.由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进行评估,提出教科书选用建议,并由省教育厅在征求各市意见基础上确定我省使用的教科书版本。省教育厅将制订《关于加强浙江省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管理的意见》,定时颁布《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征订或动员学生购买未列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学用书。
      15.省教育厅将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建设的整体规划,建立地方课程立项、审查、选用、评估和淘汰制度,同时建立开发、实施、评估校本课程的制度。没有通过审查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不得在学校实施。
      16.省教育厅委托省教研室统筹规划、组织开发普通高中新课程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课程理念、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课程资源,特别要积极利用和开发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课程资源。各市、县和学校要增强课程资源建设的意识,充分利用当地和本校的优势,自主开发或联合开发课程资源,形成区域性课程资源中心和实践基地,建立课程资源的共享机制。
      17.省教育厅将逐步建立与国家教育质量监测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实行基础教育质量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要及时研究和改进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实验工作的保障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8.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一项重大的政府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意义和价值,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争取社区、家长的积极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有效参与课程改革的新机制,形成领导重视,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良好环境,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增加投入,保障经费
      1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新课程培训、专项研究、实验推进等各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改革评价,正确导向
      2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彻底改变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按考试分数和升学率对教师和学校进行奖惩的错误做法,建立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学业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发展性评价体系;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课程开发、教学能力、师生关系、校本教研等方面综合评价的体系;建立学校领导班子、教学研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价的体系;要在全省电子学籍管理的平台上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规范纪录的内容、格式和标准,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为综合素质评价提供真实可信的依据。
    (四)专项督导,及时反馈
      21.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评估督导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学校按规定开设课程、安排课时、使用教学用书和学生课业负担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反馈情况,总结经验,奖励先进,修正不足,确保每一所学校都能正常有序地开展新课程实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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