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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乌鲁木齐市07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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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07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关键词:高考信息 乌鲁木齐市2007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切实维护乌鲁木齐市考生切身利益和新疆社会稳定,全面落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 乌鲁木齐市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由乌鲁木齐市招生委员会负责。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及各中学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政审及信息采集等方面的工作。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中学具体负责组织本校应、历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审查、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并负责发放本校考生的报名序号。 (二)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作为乌鲁木齐市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和协调乌鲁木齐市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同时负责处理各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负责发放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作为本市的组织报名机构直接对乌鲁木齐市招生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中学作为组织报名的直接机构,直接对乌鲁木齐市招生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 各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普通高考报名资格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具备报名资格: 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⒊身体健康; ⒋在乌鲁木齐市有常住户口。 (二)乌鲁木齐市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考生本人及父母在乌鲁木齐市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高中阶段在乌鲁木齐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乌鲁木齐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有乌鲁木齐市户口; ⒉有乌鲁木齐市普通高考高一电子注册报名序号。 ⒊户口不在乌鲁木齐市,但高中三年(高一、高二、高三),都在乌鲁木齐市就读的新疆籍应届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参照(六)条执行(此类考生须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跨地、州(市)就学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 (三)往届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考生本人及父母在乌鲁木齐市有常住户口,户口迁入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且在我市参加过普通高考(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历年普通高考报名信息库名单为准); 2、往届高中毕业生无乌鲁木齐市学籍、户口,但有新疆户口并在新疆参加过普通高考,持有往届准考证,且在乌鲁木齐市复读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须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跨地、州(市)就学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审查合格的考生,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备案;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考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及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考生是否遵纪守法的证明。 (四)其他考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转入乌鲁木齐市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乌鲁木齐市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会考成绩(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⒉在乌鲁木齐市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报名,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常年在乌鲁木齐市,考生户口没有迁出乌鲁木齐市的经历,且有就读学校高中学籍及省级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考生报名,本人及父母的户口必须长年在乌鲁木齐市; (五)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子女,高中阶段在乌鲁木齐市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我市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或在疆注册投资资金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当地户口所在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建设兵团师级以上(含师级)党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备案。 (六)我市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其户籍条件,招生考试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在我市报名并参加考试。 (七)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⒉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⒊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⒋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⒍在户籍和学籍上弄虚作假者; ⒎非父母抚养,又无合法公证手续者。 三、关于普通高考报名审查 乌鲁木齐市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宗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负责我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工作; 2、负责我市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 3、监督检查各级组织报名工作机构的工作,对组织报名工作机构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我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的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乌鲁木齐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校要成立普通高考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学校一律不准接纳非本校学籍应、历届考生报名。 任何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审查考生报名资格的过程中,不准为投机考生办理虚假户口、虚假档案、出具虚假证明等,对违纪的单位或个人将由乌鲁木齐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普通高考报名时间 (一)各中学于2007年2月5日之前审查户口,2月26日至3月2日上交报名信息卡; (二)社会类散报考生报名时间定于2月12日至14日。 五、关于加强信访举报、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各报名组织机构和资格审查小组要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出现的违规违法事件依法严肃查处。 各中学要向考生进行宣传教育,凡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考试、录取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将由录取院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凡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各中学要将考生有关报名信息(考生姓名、考号、照片、毕业中学、考生父母工作单位和族别,户口迁移时间)在本校公示,并公布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举报电话(0991-8810104、8810108),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 (一)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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